涉税犯罪法律制度记忆锦囊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VS渎职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 渎职罪 | |
客体 | 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客观方面 | 涉税、涉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2.严重情节或严重后果 3.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 |
主体 | 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单位及个人 |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例外 |
主观方面 | 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故意或过失 |
二、税收征管罪涉税部分主体与客观方面
锦囊之速记口诀:逃欠骗,515(逃税5万,欠税1万,骗税5万)。
罪 名 | 主 体 | 客观方面 |
逃税罪 (自然人和单位) | 纳税人(5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提示1】初犯补税免罪: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此外,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提示2】对于确因疏忽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不构成犯罪 【提示3】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逃税罪未达标,不追诉;已达标,看前科;有前科,应追诉;无前科,看态度。 逃税罪VS虚开发票罪 利用虚开普通发票的手段逃税的,包括两个犯罪行为,即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和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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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 (≥5万元) |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无比例要求) | |
抗税罪 (无数额、比例) | 自然人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 1.单位实施应按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2.无数额和比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提示1】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而是寻找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 【提示2】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既构成抗税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按想象竞合犯(一个抗税行为,同时触犯了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聚众抗税首要分子;抗税数额10万以上;多次抗税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
逃避追缴欠税罪(≥1万元) | 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1万元以上的行为 【提示】如果仅仅是公开拖欠、消极地不予缴纳应缴税款或自身逃匿以躲避追缴欠税的,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扣缴义务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
骗取出口退税罪(≥5万元) | 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纳税人与非纳税人均可) | 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提示】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税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
三、逃税罪VS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与逃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将其作为逃税罪的共犯来论处。
2.如果行为人知道了某人在逃税,出于某种私利而佯装不知,对逃税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因此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四、处罚
1.逃税罪 数额较大的且占应纳税额 10%-30% 处3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3-7
2.抗税罪 3年以下,并处1-5倍罚金;情节严重的,3-7
3.逃避追缴欠税罪 数额在1-10万的,处3年以下,并处或单处1-5倍罚金;10万以上的,3-7
4.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5万以上的,处5年以下,并处1-5罚金;骗50万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损失30万无追回;因骗处罚2年内又骗30万以上),处5-10,并处1-5倍罚金;骗250万以上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50万以上无追回;因骗处罚2年内又骗150以上的),处10以上,并处1-5倍罚金。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年以下,并处2-20万;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3-10,并处5-50;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10年以上,5-50。
6.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2-20;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50。
7.非法出售专票 3以下,并处2-20万;3-10,并处5-50;数量巨大的,10以上或无期,并处5-50或没收财产。
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罪:100份,40万 2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1-5万;情节严重的2-7,并处5-50.
9.非法出售用于退抵票罪:50份 20万 3年以下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2-20;数量巨大的,3-7,并处5-50;数量特别巨大的,7以上,并处5-50.
10.非法出售发票罪:100份,40万 2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1-5;情节严重的2-7,并处5-50.
1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2-7,并处罚金。
12.非法购买增票或购买伪造的专票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记忆:1、除了骗税是5,5-10,其他是3,3-7;
2、只有逃税有比例限制。
3、可以单处罚金的有逃避追缴欠税罪和非法购买增票或购买伪造的专票罪
4、2年以下的都是与普票(除持有的包括三种票)有关的,包括虚开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最轻的是非法出售发票罪(卖真的普通空白发票)可单处。
5、发票是3-10,税的是3-7(除了骗税是5-10)。发票的罚金同发票管理办法,偷税等罚金同征管法,起点由0.5变为1。
6、带管制的有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票/抵扣票/普票罪,非法出售专票/抵扣票/普票罪(造假售假,卖真的)
五、虚开、持有
(一)虚开
1.为他人虚开
2.为自己虚开
3.介绍他人虚开
4.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1)行为人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2)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便提供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
【提示】以虚开发票的手段逃税的,按照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根据牵连犯(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虚开发票罪
1.行为形态
(1)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
(2)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
(3)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
2.追诉标准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链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起刑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
(二)持有
可以随身携带、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点,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即可。
要件:直接故意,数额较大50份20万 100份 40万 200份 80万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中的“发票”,指所有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及除前述两种以外的其他发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明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持有”】持有,是指行为人实际支配、控制数量较大的假发票的一种持续状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属于继续犯),既可以随身携带、放置或藏匿在某一个地点,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即可。
【数量较大】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3)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六、涉票犯罪的数量要求
(一)一般规定
锦囊之速记口诀:专抵普二十五、十连连翻。
增值税专用发票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空白真票) | 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购买)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
普通发票(增加虚开)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
虚开发票罪(考虑前科,但只提了行政处罚,未提刑事处罚,只要金额或前科满足一项就构成) |
(二)特殊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
虚开发票罪 | 1.100份以上或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标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逃税罪必须先达到标准,必须直接故意)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1.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20万元以上 2.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40万元以上 3.普通发票:200份以上/80万元以上 |
【提示1】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出售的,分别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提示2】涉票犯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不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七、渎职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罪 名 | 主 体 | 主观方面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一般行政执法人员 | 故意:明知应移交,而不移交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故意:明知应征,却不征、少征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故 意 |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提示1】不移交刑事案件不是出于故意,没有徇私情、私利,而是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或者因工作失误不移交的,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提示2】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税务人员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不认定为有罪;税务人员在税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应追究玩忽职守罪。
八、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VS徇私枉法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徇私枉法罪 | |
主体 | 一般行政执法人员 | 司法工作人员(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人员) |
客观方面 | 徇私情、私利,故意把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 | 1.明知是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 2.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3.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
过程 | 行政执法过程中 | 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过程中 |
严重 | 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 | 无情节严重要求 |
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VS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 | |
主体 | 一般行政执法人员 | 海关工作人员或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过程 | 一切行政执法过程中 | 海关执法过程中、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中 |
行为 | 已经介入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 | 明知有走私行为、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 |
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VS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
过程 | 往往发生在征收过程中,或应当履行征收税收职责而故意不履行 | 发售发票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前、出口退税则在征收后,抵扣税款可在征收过程中 |
方式 | 不作为 | 作为 |
【提示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贿罪有牵连关系,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受贿罪有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
【提示2】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记忆:渎职罪中数罪并罚的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
十一、重大损失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5.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7.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 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 |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 |
锦囊之串联记忆: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相关
数额 | 其他严重情节 | |
起刑标准(数额较大) | 5万元 | ——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50万元 |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特别严重,150万元)以上并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特别严重,150万元)以上的。记忆:同逃税,必须达到金额标准,才看前科。无前科的交掉就行,有前科的不行。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250万元 |
记忆:5,5,25,三档5,5-10,10
不移交的3年以下,3-7;不征少征的5以下,5以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5以下,5以上。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5以下,5以上。
十二、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客体
简单客体 | 逃税罪 | 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
复杂客体 | 抗税罪 | 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公共财产所有权 | |
其余 | 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发票管理制度 |
十三、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体
特殊主体 | 逃税罪 |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抗税罪 |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只能由自然人 | |
【注意】单独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按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 | |
一般主体 | 其余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逃税罪 |
抗税罪 |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
“真票”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
虚开发票罪 | |
“假票”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
渎职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1.基本程序
(1)专案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2)“决定”:3日内;“移送”:24小时内。
2.公安机关不予立安——异议解决与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1)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而非上级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2选1”)
(2)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4)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理由通知后,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6)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衔接问题
(1)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2)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3)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5)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的罚金。